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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私采花岗岩!一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22-09-08 14: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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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确保庭审安全,长清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该案由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清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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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双泉村西侧大沟内,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水库为由采挖岩体销售获利。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鲁某76568方,总价值2297040元。被告人鲁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无采矿许可证,而在该处购买前述岩体,并在其位于采挖点西北方向约200米处的洗砂场内制成建筑用砂出售获利。

经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鉴定,长清区马山镇双泉村采坑岩体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非金属矿产——花岗岩。该花岗岩经进一步细加工可达到建筑用砂标准,建筑用砂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非金属矿产之一。王某友、杨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岩石裸露、水土流失,原始地貌形态严重破坏,对生态景观危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友、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庭审全程重点突出,顺畅有序,疫情防控措施严密得当。媒体记者代表、部分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案件审理。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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