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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多少利率合法?民间借贷9大利息问题一次搞懂!

发布日期:2018-12-06 09:27 浏览次数:

来源:律法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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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最近手头有点紧?

不少人会选择民间借贷

以解燃眉之急




而实际生活中

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不规范

没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

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等问题

都可能在还款时发生争议


今天就来给大家谈谈

民间借贷中有关利息的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最高利率标准如何处理?


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 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 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提示: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问题一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答:不能。借款合同一定要约定利息。



问题二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可以。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问题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

利率应按多少计算?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所以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问题四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但约定了逾期利息

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支付利息。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合法。如借条样式4中,属于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借条样式5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24%,不超过法定的利率标准,合法、有效,故此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即,借条样式4与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率是不同的。概括地说,就是: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约定逾期利率不超过24%——>按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故,借条样式4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限)=16000元。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双方可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逾期利息。


问题五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

应按多少计算?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因此,借条样式6中,应视为无息借贷。借条样式7中,视为有息借贷。


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问题六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条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明确,但因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计算。


提示:借条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时要根据借贷主体确定。


问题七

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

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

如何处理?


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问题八

双方没约定利息

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

如何处理?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九

双方约定年利率高于36%

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

如何处理?


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上述9个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实例

编写而成